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6********,汉族,初中,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下**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9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0时30分,师某某驾驶陕K****、陕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242国道745KM+300M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驾驶、王某某、马某某、白某某、马某乘坐的陕K****小型轿车相撞,刘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马某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马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某、白某某伤情轻微,未予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公司保险卡,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证人程某某、白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马某某的陈述,师某某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影像、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米脂县公安局指令详情,受案回执,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静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下廿里铺
乡师家湾村河东9号
2.案件卷宗2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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