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26011987********,户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院**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00时00分许,被告人师某某驾驶陕J71***号黑色大众辉昂牌小型轿车,在宝塔区双拥大道如意街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因被告人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20】第13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96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系被查扣;2.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96mg/100ml;3.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师某某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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