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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住长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Q*****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珙县巡场镇民乐路0km+30m处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现勘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朝勇

检察官助理 喻  强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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