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院**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8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北区三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月纬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被告人过程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芮
检察官助理:荆林林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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