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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套牌的豫H*****号二轮摩托车,沿获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孟州市中裕燃气站北侧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赵某某驾驶的“捷达”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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