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现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15分,被告人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白色现代小型轿车沿神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达利园门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豫A*****号小轿车发生事故,造成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师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佩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