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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区**乡**社**号,个体。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05时26分许,被告人师某某酒后驾驶甘AS**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宁区**路**路北口东侧300米时,车辆前部与道路南侧树木及金属护栏相撞,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2.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师某某已赔偿中国十七治集团有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照片、酒精检测照片及涉嫌酒后驾车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违法案件材料贴纸、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2.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导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师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莉莉

书记员:孟井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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