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69年0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现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师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佳劲125”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霍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115KM+450M处时驶入左道,与相向胡某某驾驶的A*****号(临时号牌)“五菱”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师某某血样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2.7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师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霞
检察官助理:李上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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