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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金昌市人,现住金昌市金川区**里**栋**楼。2007年1月2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8日犯盗窃罪(未遂),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2009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释放,并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C****号白色长安牌小轿车,沿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7区东门口时,该车左倒车镜与由东向西横过长春路机动车道的白某某身体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白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师某某驾驶甘CC****号小轿车驶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师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表,抓获经过;2.被害人白某某陈述;3.被告人师某某供述及辩解;4.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马鸿雁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357****

2.刑事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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