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7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敦煌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号,群众。2011年2月2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敦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7日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20年7月2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延长办案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师某某在修路工程承包中资金短缺,虚构租用建筑设备用于工程建设,与位于敦煌市**镇**村**组的甘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后,在3月27日至6月22日间,先后分13次共租赁40型钢管共39922.5米、扣件500个、钢模板75块。除5月29日租赁的钢管、扣件实际用于***工地外,其余12次租赁的钢管、钢模板均未用于工程建设,而是在租出当日便以废铁价格向回收废旧金属的曾某某变卖,共得款221861元用于自己周转和挥霍。2020年6月22日,师某某租赁钢管1500米后给曾某某变卖时被租赁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现场发现。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其先后12次租赁后用于变卖的钢管和钢模板总价值325385.56元。具体为:
1、2020年3月27日租赁钢模板75块,变卖得款6300元。
2、2020年4月11日,租赁钢管300根,变卖得款16655元。
3、2020年4月24日,租赁5.5米的的钢管162根,5米长的钢管372根,变卖得款17400元。
4、2020年5月8日,租赁6米长钢管166根,5.5米长钢管458根,变卖得款21500元。
5、2020年5月9日,租赁5.5米长钢管400根,变卖得款13500元。
6、2020年5月13日,租赁5.5米长的钢管600根,变卖得款20286元。
7、2020年5月16,租赁5.5米长的钢管700根,变卖得款23230元。
8、2020年5月18日,租赁5.5米长的钢管707根,变卖得款24900元。
9、2020年5月21日,租赁6米长的钢管236根,5.5米长的钢管464根,变卖得款26619元。
10、2020年6月1日,租赁5.5米长的钢管200根,4米长的钢管600根,变卖得款23621元。
11、2020年6月7日,租赁6米长的钢管300根,1.5米长的钢管1500根,变卖得款27853元。
12、2020年6月22日,租赁3米长的钢管1500根,当日将钢管向回收废旧金属的曾某某销售时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后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敦煌市公安局扣押师某某持有的OPPOA5蓝色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等;3.证人曾某某、阮某某、邵某甲、邵某乙、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牛某某、冉某某、冉某乙、李某乙、马某某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报案与陈述;5.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租赁公司虚构租用建筑设备用于工程建设,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建筑设备后变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凤玲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
2. 诉讼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