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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乡**村,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鑫鑫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师某某在宝塔区黄蒿湾鑫鑫家园小区8号楼3单元602室家中,容留刘某某以注射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2.2020年8月11日l4时许,被告人师某某在宝塔区黄蒿湾鑫鑫家园小区8号楼3单元602室家中,容留刘某某、吕国雄以注射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娜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师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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