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未发现前科劣迹。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晚,被告人师某某与刘某某、被害人陆某某在师某某朋友矫某某家中喝酒,期间师某某与陆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师某某用矫某某家中的菜刀将陆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陆某某被人砍伤的事实。
2、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师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在矫某某家酒后发生冲突,后师某某用菜刀将陆某某砍伤的事实。
3、证人刘某某、矫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师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在矫某某家酒后发生冲突,陆某某受伤流血的事实。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5、鉴定意见鉴定书,证实本案提取的物证中检测出被害人血迹的事实。
6、书证提取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师某某、陆某某的血样。
7、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菜刀,被告人师某某指认出作案工具的事实。
8、书证住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的就诊诊断情况。
9、书证全国人口信息,证实师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0、书证收条,证实陆某某收到师某某家属住院治疗费14310元的事实。
11、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使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在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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