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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滥伐林木案)_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师某某,曾用名**,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67********,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师某某到自家位于宁洱县**镇**村**组**农地内砍芭蕉,其明知在护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野外使用火种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携带的气体打火机在**自家的地边引燃杂草和烂渣,由于野外风力较大,火势迅速扩展,最终引发森林火灾。2020年3月16日,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灾共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7.8815公顷(折合268.2亩)。2020年10月21日,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林地内实际成灾的集体林林地面积达16761平方米(折合25.14亩),被损毁林木树种为思茅松,合活立木蓄积215.6098立方米,实际成灾的人工种植桉树林面积达1967平方米(折合2.95亩),被损毁林木树种为巨尾桉,合活立木蓄积4.1061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火灾造成的林木损失价值达人民币31630元。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师某某共向此次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16户村民进行了赔偿,共计赔偿人民币32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气体打火机一个;2.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权证明、气象证明、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赔偿协议等;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明知在护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擅自在自家地边烧烂渣而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彝香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居住于宁洱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76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讯问笔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随案移送物证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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