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46********,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师某某在弥勒市**镇**商都*号门“健之佳”药店门前,趁坐在凳子上休息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脚边袋子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1600元的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监控视频电子证据;4.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师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20873****、1512622****(师某某女儿师某甲);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赃证款物清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