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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56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大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师某某于2019年4月至8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场**座**层**号的**公司内,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拍卖收藏品,以收取保证金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6800元、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28000元、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师某某后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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