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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诈骗案)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暂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籍地为山东省东阿县**街**号)。被告人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23日被告人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师某某沉迷网络赌博,产生借车抵押之意。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师某某将陈某某的别克英朗轿车借出,随后将该车质押于卓某某处,质押款三万元用于网络赌博。陈某某从他人处知道其车被质押后,自己出钱将该车赎回。该车价格认定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车辆的价格认定;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卓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师某某为赌博而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维广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师某某(1810635****)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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