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师某某自土地承包以来,先后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国家级**号图斑)自家承包地周围开垦集体林地栽种玉米、桉树或直接在集体林地上栽种桉树。2014年,桉树被霜冻死后,被告人师某某又将桉树地翻挖后种植玉米等农作物,之后又将地块出租给他人栽三七、红薯等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师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29.06亩(1小班20.24亩,3小班8.82亩)。林地权属为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有林地(1、3小班);林种防护林(1小班)、用材林(3小班);树种云南松、栎类(1小班),桉树(3小班)。
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师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28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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