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师**,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镇**村,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2日再次被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师**于2002年以来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下,在临渭区故市镇**村私自以临渭区互助会的名义,以高息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目前该案涉及参与集资群众58人合计205万元。案发后已经给群众归还了款项且取得群众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新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师**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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