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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甲虚开发票)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师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师某甲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东城区东革新里40号院2号楼租住地,利用其掌握的北京俊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税控设备,为他人开具数量、金额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余张,票面金额累计260余万元。被告人供述赃款被挥霍。

师某甲于2020年5月18日被抓获到案,现场起获的税控盘、专用章、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在案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税控盘、增值税普通发票等;2.书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翟某某、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搜查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甲虚开发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青川

检察官助理:张达明

2020年1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师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文书。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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