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师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9********,拉祜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师某在未和丈夫谢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开始在隔壁庄村民徐某某家居住。2020年7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师某趁徐某某外出之际,将其放在家中枕头下用于治疗肾炎透析的5000元住院费偷走后藏匿于他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确山县低保中心的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前科查询、政治面貌查询、党员信息查询、事业单位工资系统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以非法占有为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耕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师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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