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3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被告人席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3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席某某、王某甲、周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24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0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9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等人经常在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以及无锡市锡山区等地,多次采用摆摊摸奖方式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在被害人发现被骗不愿意付款或摸奖的情况下,又围住被害人不让离开,采用言语恐吓、显示纹身、推搡等威胁手段强行要求被害人付款或继续摸奖,实施强拿硬要行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一、诈骗
1.2018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周某某、席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华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9号门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佳世达电通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000元;
3.2018年7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佳世达电通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元;
4.2018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佳世达电通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600元;
5.2018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英模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398元;
6.2018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佳世达电通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99元;
7.2018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佳世达电通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200元;
8.2018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
二、寻衅滋事
1.2018年4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辅讯光电工业(苏州)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200元;当日20时许,又在国巨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分公司1号门附近,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800元;
2.2018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工业园区群星三路苏州璨宇光学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400元;
3.2018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工业园区群星二路绿点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400元;
4.2018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100元;
5.2018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席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王某甲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600元;
6.2018年7月1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席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二泉东路路口路边,以摆摊抽奖方式,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090元;当日20时20分许,在无锡市锡山区双桥村菜场附近路边,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990元;当日20时40分许,在无锡市锡山区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团结厂西门附近路边,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896元;
7.2018年7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华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6号门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800元,后在被害人发现被骗不愿继续摸奖的情况下,被告人一方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400元;
8.2018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北门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200元,后在被害人发现被骗不愿继续摸奖的情况下,被告人一方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2800元;
9.2018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佳世达电通有限公司东门附近,以摆摊摸奖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元,后在被害人发现被骗不愿继续摸奖的情况下,被告人一方采用上述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席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拍杆、手表等物(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
3.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杨某乙、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席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纠集被告人席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系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席某某、周扬、王某甲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的规定,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涉案财物清单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凌永兴
检察员:朱雪平、万方鹏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席某某、周某某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
3.涉案款物详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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