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5********,汉族,文盲,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1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6日被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2月16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1月17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2年12月28日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黄来水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乙(已判决)在与其前同居女友陈某某(已判决)协议分手后,多次到陈某某家中进行骚扰恐吓,特别是得知陈某某2018年与被害人张某某结婚后,更是以双方孩子抚养费为名向陈某某及其父母索要钱财。2018年12月5日上午11时许,黄某乙带领被告人席某某、黄某甲及杨某某(已判决)等人开三辆车赶至陈某某父母位于贵溪市**镇**村**组的家中,与陈某某、张某某夫妇发生冲突。冲突中,黄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某脸部,陈某某遂转身回房间拿出砍刀追砍黄某某,但未能追到黄某某。陈某某追砍黄某乙时,席某某持双节棍伙同杨某某、黄某甲与持木棍的张某某发生冲突,将张某某打伤致其倒地。陈某某持刀追砍黄某乙未果后返回,见席某某正持双节棍殴打倒在地上的张某某,遂用刀多次击砍席某某,将其砍倒在地。黄某甲和杨某某等人在现场围观护势,见席某某被砍伤,黄某甲、杨某某逃离现场,黄某乙与受伤的席某某亦一起逃离现场。冲突导致陈某某、张某某、席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依法鉴定,陈某某、张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席某某头面部伤情为轻伤一级,左前臂部为轻伤一级,体表其他部位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席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3日、9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通话清单、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 证人证言: 证人黄某乙、杨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二被告人还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黄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席某某、黄甲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