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97********,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于2018年11月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18年12月1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20年11月12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席某某在“小姐姐”、“花蝴蝶”、“棉花糖”等网络直播平台从事主播活动期间,明知家族长“天使”(微信号SHYS1314521)等人所提供的二维码指向的QQ福利群文件夹中有大量淫秽视频文件,仍向观看自己直播的用户宣传“刷跑、加微信、看福利”,为赠送礼物的用户发放二维码,帮助其进入QQ群观看淫秽视频。被告人席某某与直播平台、家族长对用户购买礼物所花费金额进行利益分成。经鉴定,该QQ福利群文件夹中159段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 欣
检察官助理:余维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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