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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997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住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大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席某某酒后驾驶皖******小车经过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时,被正在查酒驾的交警抓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27mg/100ml。

被告人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2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彬

检察官助理:徐珊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席某某住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大道**宿舍。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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