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庙**,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号楼**单元**,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席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酒后驾驶皖******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2020年8月13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和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和小型汽车车辆信息、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涛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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