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2********,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家住三都县**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席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ZG***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城南社区往三都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43分行至三都县**街道办事处***路段时被三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席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三都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证言。
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唐万千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席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58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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