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广州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包家花园路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席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同步讯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5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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