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码3606211964******,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溪市********号,现住贵溪市**办事处**大厦**栋**楼。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3日贵溪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贵溪**厂出发,驶往**大厦小区回家。当日15时45分许,席某某由东往西沿**路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之后被带至贵溪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16mg/100ml。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席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寿龙

检察官助理:张筱婷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