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席某某无证驾驶湘******小轿车沿着S336线(原S315线)由东往西行驶,途径****门前路段时被衡阳县公安局民警拦截,当场对其呼救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遂将其带至衡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席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9.71mg/100ml。被告人席某某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席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及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惠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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