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93********,彝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传唤被告人席某某无故不到,2020年6月17日第二次传唤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03时06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帝豪”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路**立交桥下行匝道时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22mg /l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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