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醉酒后驾驶京J*****小型客车沿本市龙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涿豆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席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平泉市**镇,电话:1368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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