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席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9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疃里村健身园外路边摆设西瓜摊位时,以辱骂、持刀威胁的方式,阻碍正在此处整治占道经营商贩的西田各庄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杜某某、祝某某依法执行职务。案发后,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席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艺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席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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