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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寻衅滋事、赌博、敲诈勒索案;刘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检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62********,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捕前住忻州市忻府区**路**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1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61976********,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捕前住忻府区**路**村。因涉嫌赌博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被告人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自2007年以来在澳门星际、永利、美高美等赌场获得授信,为参赌人员出码,吸引大量忻州籍人员赴澳门赌博。

在此期间被告人席某甲陆续纠集刘某甲、齐某某(在逃)、石某某(已起诉)、刘某乙(在逃)、刘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形成人员固定的犯罪团伙,专门为赴澳门参赌人员提供兑换筹码、接送、接待等服务,先后向忻州人杨某甲、郭某某、高某甲、陈某某、罗某某、杨某乙、刘某丁、周某某、金某某、班某某、刘某戊、贾某某、高某乙、王某甲、李某某、范某某、王某乙、张某甲等人提供约1.6亿余元港币筹码用于赌博,造成巨额资金流失,并在境内进行赌资结算时,对欠债人员采用违法犯罪手段索要赌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席某甲为向张某乙索要赌债,指使赵某某(在逃)等人找到张某乙并控制,席某甲同石某某、齐某某到场后,指使齐某某、石某某等人对张某乙采取贴靠、尾随的方式控制张某乙,并指派齐某某、赵某某、石某某等人通过到张某乙妻子姜某某办公场所进行滋扰、频繁拨打电话等“软暴力”手段,迫使姜某某与张某乙离婚,对张某乙与姜某某的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席某甲向张某乙索要赌债期间,得知张某乙曾经购买位于忻州市城市花园小区东区10号楼15层东户的房产(张某乙已将该房于2014年3月21日以78万元售卖于任某某入住),逼迫张某乙将该套房产折抵赌债,在张某乙明确告知该房产己售卖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席某甲仍逼迫张某乙签定与其女儿席某乙的房产过户协议。在房产过户过程中,张某乙被迫与妻子姜某某离婚并签写了房地产转让契约,2016年7月26日,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该套房产办至张某乙名下,齐某某冒充张某乙领取了房权证,又伪造委托书等文书,于2016年8月17日过户至席某乙名下。之后,被告人席某甲指使齐某某、石某某在该房入户门贴留电话,迫使该房所有人任某某与其见面,要求任某某腾房或支付其8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席某甲、齐某某并多次打电话威胁、滋扰任某某,致使任某某心脏病发作,频繁服药,无法忍受滋扰,被迫于2017年1月18日、22日分两次转款70万元人民币给席某甲了结此事。

以上被告人席某甲纠集刘某甲、齐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形成人员固定的恶势力集团,专门为赴澳门参赌人员提供、兑换筹码、接送、接待等服务,非法获取利益,造成巨额资金外流。该集团在索要赌债过程中,使用“软暴力”手段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被告人席某甲为集团组织者,刘某甲在该恶势力集团中起次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等;2.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出入境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组织多人,采取贴靠、尾随、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向他人索要赌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席某甲应当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某甲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席某甲、刘某甲在赌博过程中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贤生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席某甲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29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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