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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499号 

  被告人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3********,汉族,高中,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九龙镇小李庄席某乙021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45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席某甲欠原告孙某某股权转让款33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对全部执行标的937万元承担完全连带清偿责任,于2020年5月27日生效。2019年8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05执1380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9月23日邮寄送达被告人席某甲。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席某甲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金水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经调查,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席某甲名下尾号1960的中国民生银行卡、财付通账号、支付宝账号均有大额资金流入、流出、消费等情况,其并未执行法院裁定,且在被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未执行法院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席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孙小保的陈述;3、微信账目流水、金水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股权转让协议、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执行裁定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书证;4、认罪认罚具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甲有能力执行法院为生效的调解书所做的裁定而拒不执行,在被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媛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席某甲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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