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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席某某怀疑其和妻离婚是任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造成,遂到西安市临潼区**街办床单厂北新区1-4号任某某家中,两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席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任某某的左腕部、左上臂和身上多处刺伤。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刀刺伤致左尺动脉、肱动脉破裂构成轻伤二级;体表瘢痕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7、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

8、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席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鸣

2017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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