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号,住本村。1984年2月20日因犯教唆强奸罪被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席某某代表河北**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保定**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协议,约定**公司负责将生活垃圾从安新县运至**填埋场处理,运输处置费用每吨210元,装车费每车100元。席某某为了降低费用将垃圾进行非法处置,以每吨90元的价格交由保定高阳的张某某(已判)处理,张某某通过献县的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判刑)找到献县**乡**村北一取土坑作为垃圾倾倒地点,每车支付王某某、宋某某垃圾掩埋费1000元。2019年4月底至5月8日,在献县**乡**村土坑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约70车2400吨,大量生活垃圾散发臭味、渗液渗入土壤,严重污染环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席某某向献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4月2日,席某某家属代其补交生态修复费1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垃圾运输协议、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席某某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3.沧州燕赵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同案犯判决书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大量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商凤友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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