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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席某某(又名席尚,绰号“黑鬼子”、“鬼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村19-27户,现住址××××××。被告人席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年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耿某某(已判决)、姚某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刘某某(2003年8月1日出生,已行政处罚)住在涡阳三巷时盗窃的财物经常会被人抢走,为了寻求被告人席某某的保护,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从涡阳三巷搬到席某某在涡阳闸北康馨宾馆开的房间内,后在实施盗窃前耿某某、姚某某等人要先到席某某房间与席某某商议,盗窃的财物先交给席某某由席某某分配。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份,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犯罪嫌疑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曹某某(已判决)、张瑞(已判决)、孙某(已判决)、姚某某、桑某某(2003年4月12日出生)、刘某某等人多次流窜于阜南县、蒙城县、涡阳西关街道、高公镇、丹城镇、高炉镇等地实施盗窃。

1.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菜市街东头红亮超市门口,将放在超市门口的两辆摇摆车投币盒撬开后盗窃投币盒子内现金100元左右。

2.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菜市街瑞丰超市门口,将任某某的哈弗H2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盗窃车内现金少许,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20元。

3、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菜市街东头中国移动门口,将王某的大众捷达左前门车玻璃砸开后实施盗窃,车内无财物丢失,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20元。

4、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五羊街中国邮政门口,将岳雷的别克GL6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盗窃车内黑迎客松香烟4包,现金300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59元。

5.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五羊街中国邮政门口,将张某乙的JEEP指南者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盗窃车内现金1000余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39元。

6.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包河路小五干扣面门口,将兰某的猎豹CS9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实施盗窃,车内无财物丢失,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98元。

7.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五羊路丹城何某某名烟名酒专卖门口将店门口饮料展示柜玻璃砸开后,盗窃柜内果粒奶优2瓶、东鹏特饮1瓶、果粒橙2瓶、体质饮料两罐。

8.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五羊路丹城何霞光名烟名酒专卖店南侧巷子内,将王某某的JEEP自由光左前门车玻璃砸开后实施盗窃,车内无财物丢失,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911元。

9.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五羊路百佳客门口,将蒋旗的长安悦翔V5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盗窃车内现金30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178元。

10.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五羊路名都大酒店门口,将张某丙的哈弗H6左前门车玻璃砸开后实施盗窃,车内无财物丢失,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18元。

11.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五羊路名都大酒店门口,将李某某的奇瑞艾瑞泽5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盗窃车内现金20余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20元。

12.2019年1月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孙某、姚某某前往丹城镇五羊路龙宇批发扣板集成板门口,将张某甲的大众迈腾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实施盗窃,车内无财物丢失,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36元。

13.2018年12月24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姚某某三人由涡阳县客运北站沿过河大闸向西环路、西关街实施拉车门盗窃,三人流窜至**街**路虎越野车,将车内一台华为MATEBOOKPRO笔记本电脑、一箱古井1979年份酒、四包软中华牌香烟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及酒价值共价值8640元。

14.2018年12月31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姚某某、张瑞乘坐出租车前往高公镇中心街百大生鲜超市门口,将超市门撬开后,盗窃超市内8箱古井献礼、12箱金种子徽韵6年、收银台内现金3800余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酒共价值7280元。

15.2019年1月7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姚某某、孙某、曹某某前往高公镇洪河街亲亲小猪育婴店门口,将邵某的名爵ZS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实施盗窃,车内无财物丢失,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69元。

16.2019年1月7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姚某某、孙某、曹某某前往高公镇刘敏加油站东侧无名道路上家庭旅馆门口,将彭某某的别克英朗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盗窃车内现金200余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70元。

17.2019年1月7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姚某某、孙某、曹某某前往高公镇中心街财政所店门口,将张先涛的长城炫丽左前门车玻璃砸开后实施盗窃,车内无财物丢失,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183元。

18.2019年1月7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前往高公镇中心街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店门口,将玻璃门拽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店内1枚玉戒指、1枚玉扳指、苹果醋2瓶、现金500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玉扳指和玉戒指共价值243元。

19.2018年11月2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桑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前往高公镇中心街高公天缘电商超市门口,将门拽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店内2箱金种徽韵6年、6箱古井年份原浆5年、4箱宣酒、现金1000余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酒共价值4940元。

20.2018年12月14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姚某某流窜至阜南县**路**庄**附近,拉开代宏伟传祺GS4车门后,盗窃车内现金500元。

21.2018年12月1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曹某某、桑某某、姚某某流窜至蒙城县涡河路西关派出所门口丝阁秀发艺门口,将门别开后,盗窃店内2把剪刀、4瓶喷发剂、5瓶染发剂、现金5元。

22.2018年12月18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曹某某、桑某某、姚某某流窜至蒙城县**镇**街南头北关路口,翻窗进入贾某某的昌河Q35车内盗窃现金2100元。

23.2018年12月20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曹某某、桑某某、姚某某流窜至蒙城县**路,拉车门进入陆某某的雪佛兰乐丰车内盗窃现金100余元。

24.2019年1月6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曹某某、姚某某流窜至蒙城县**道,将陆某某的大众途观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车内无财物丢失,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20元。

25.2019年1月6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曹某某、姚某某流窜至蒙城县**道,将张某的别克英朗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盗窃车内现金100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60元。

26.2019年1月6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曹某某、姚某某流窜至蒙城县**道,将于某的本田飞度右前门车玻璃砸开后,盗窃车内现金100余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40元。

27.2019年1月6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曹某某、姚某某流窜至蒙城县沿河路过河大坝,将侯某的宝马X1左前门车玻璃砸开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车内无财物丢失,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480元。

28.2019年1月6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曹某某、姚某某流窜至蒙城县沿河路过河大坝,将付某某的帝豪GL左前门车玻璃砸开后,盗窃车内香烟一包,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20元。

29.2018年11月25日凌晨,耿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商议后,耿某某、刘某某、桑某某、姚某某流窜至涡阳县**镇街道四方手机城将玻璃门砸开后进入店内盗窃,店内无财物丢失,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橱窗玻璃价值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

证人桑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陈述;

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耿某某等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晓梅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亳州市涡阳县涡北街道涡东社区前席自然村19-27户

2.移送卷宗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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