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南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丰县**乡**村**组的“荒**,龙**”山场砍伐了立木蓄积约为28.5立方米的杉树并卖给了姚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5月份期间,席某某在南丰县林业局办理了立木蓄积约为100立方米的防洪材采伐手续,但其在“荒**,龙**”、“杨**” 和**村**组的“实**”山场共砍伐了立木蓄积约为242.9立方米的杉树,分别卖给了何某某和姚某某;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丰县**乡**村**组的“际**”山场和“楼**”山场砍伐了立木蓄积约142.9立方米的杉树并卖给了姚某某。
经鉴定,被告人席某某合计滥伐林木蓄积291.5204立方米。
2019年7月29日席某某主动到南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组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生态修复协议及验收报告等;2、证人何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一组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5、南丰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291.520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被告人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平
邓 丽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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