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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席某某 ,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宁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席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开心果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vivo-x20手机(无法评估)盗走, 逃跑至西安市碑林区文昌门城墙附近时,将该手机将变卖,所得赃款50元已挥霍。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9年11月26日晚22时许,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美吉网吧内将被告人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报案材料;

3、抓获经过;

4、盗窃现场监控视频1张;

5、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户籍信息;

8、被害人陈述;

9、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席某某存在以下量刑情节: 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乖侠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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