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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5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庙**组。2019年10月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利用其之前得知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登录居住于合肥市新站区康城静林湾小区*栋****室被害人柏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盗取3520元,后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日常花销。

2020年2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5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5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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