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92********,汉族,小学,群众,演艺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镇**村,暂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张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张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席某某来到张北县**镇**村李某某小卖部,以给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清理内存为由,骗取李某某手机后,给自己手机微信转账计2100元,后将盗窃所得2100元用于偿还其网络贷款。被告人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全额退赔了赃款,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码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
检察官:张亮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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