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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城**酒家服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村,现租住杭州市西湖区***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席某某至本市拱墅区**城**楼**饰品店,趁店内无人之际,窃得店铺内的一只价值人民币399元的斜挎包。后被告人席某某至本市拱墅区*******楼****店铺,趁店员不备之际,窃得店铺内的一只暖手宝;19时许,被告人席某某至*****楼***店铺,趁店员不备之际,窃得店铺内的一件价值人民币1 898元的女款羽绒服。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席某某至本市西湖区****中心一楼**化妆品店,趁店员不备之际,窃得店铺内的一盒价值人民币1 032元的MAC魅可显色丰润唇膏(8支装)、2支价值人民币496元的阿玛尼红管唇釉。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席某某接电话得知民警在其单位,后其在返回单位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将在被告人席某某租住处查获的斜挎包、羽绒服、魅可唇膏、阿玛尼唇釉予以扣押后发还给被害单位。案发后,被告人席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

2.被害单位代表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 8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幸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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