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3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百郦湾建筑工地一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现金3900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席某某投案自首,并退赔被害人杨某某39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华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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