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席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201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3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百郦湾建筑工地一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现金3900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席某某投案自首,并退赔被害人杨某某39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华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