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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49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0822194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11月初,被告人席某某多次在桦南县桦南镇保卫路两侧盗窃周某某所有的用于固定新树木的松木杆。后公安机关在席某某家中扣押被盗的短木方33根,松木杆27根,并退还失主。经估价鉴定:被扣押赃物共价值人民币323元。案发后,被告人席某某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席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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