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院**单元**号。200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席某某翻墙进入宣化开发区**小区内,并打开**号楼**单元**室邢某某家防盗门进入家中,盗窃红色珠串手链(间接有三个黄色金属珠子)、金色金属项链、银色金属戒指两个、花朵状银色饰品,席某某盗窃得手逃跑过程中被回家的邢某某夫妻发现并抓住,席某某挣脱后逃离现场。张家口市黄金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足金玛瑙手链16.50克,足金项坠0.82克,经宣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物品价值30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邢某某、韩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附现场照片;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丢失物品照片与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扣押笔录附照片、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薇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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