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社,因涉嫌盗窃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席某某向杨某某借钱,杨某某将自己银行卡内现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席某某借出1500元。席某某在得知杨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还有现金后,于2020年1月14日中午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杨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的7500元现金转至自己微信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7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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