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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盗窃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社,因涉嫌盗窃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席某某向杨某某借钱,杨某某将自己银行卡内现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席某某借出1500元。席某某在得知杨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还有现金后,于2020年1月14日中午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杨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的7500元现金转至自己微信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7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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