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席某某诈骗、高利转贷案)_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席某某,绰号“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住资溪县**路**号。2002年3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资溪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同年8月5日因赌博被资溪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2003年8月6日因公然威胁公安民警被资溪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06年6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资溪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资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及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0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席某某伪造了承包下资溪县**镇**村**组、**组**、**河滩的合同。同年,选址于**镇**村**组、**组**河滩的资溪县**处理厂建设项目开始征地。席某某持该伪造的承包河滩合同向资溪县**镇人民政府索取补偿。2009年1月21日**镇人民政府通过**镇财政所支出账户向席某某622682************的账户转账支付了**处理厂征地补偿款计人民币16万元。

2012年资溪县“一河两岸”城市防洪工程开始建设,需要征用**镇**村**组、**组的**、**河滩。席某某持该伪造的承包河滩合同向**镇人民政府索取补偿。同年7月25日**镇人民政府与席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其损失费16万元。次日,**镇人民政府通过**镇财政所支出账户向席某某622682*************的账户转账支付了砂石补偿款计人民币16万元。

2019年10月上旬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犯罪线索核查时,席某某自动到案。案发后,席某某家属自愿代其对所骗取钱财全部退赃,目前已退赃计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调取证据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关于席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席某甲、叶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二、高利转贷罪

2011年5月11日,被告人席某某以买山的名义,由金某某及金某某妻子罗某某作为保证人,按照9.2915‰的月利率从资溪县农村信用社(资溪县农商银行前身)贷款20万元。次日,席某某与金某某约定将贷款以3%的月利率借给金某某。2012年5月10日,席某某归还贷款本金9217.21元,将所欠贷款本金190782.79元以9.3‰的月利率展期至2013年5月9日,同年11月29日归还贷款本金782.79元。在贷款到期后,席某某多次借助他人资金将19万元贷款本金归还,由金某某、罗某某作为保证人,以浮动利率续贷19万元后还款他人。金某某一直未将所借19万元贷款本金归还席某某,按照原先约定的3%的月利率持续支付利息至2019年7月。自2011年5月11日至2019年11月21日,席某某获得金某某利息计人民币约50余万元,实付银行利息计人民币162766.37元,非法获利计人民币约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贷款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材料清单、个人借款申请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余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产计人民币32万元,数额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计人民币约3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在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诈骗罪中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羁押于资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