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席某某为了承包土地种植农作物先后都向吴某甲、赵某某等人借款50余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未能偿还上述债务。
2014年2月,被告人席某某经朋友李某甲介绍认识辽宁省彰武县**镇经销化肥种子的被害人李某乙,席某某隐瞒其负有巨额债务的事实,谎称帮助李某乙对外赊销种子、化肥牟利,李某乙信以为真,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席某某从李某乙处赊购化肥和种子,秋季结清货款。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席某某前后共计赊购价值1261510元的化肥、种子,席某某对外销售了308255元的化肥、种子,为了填补经营亏空,将233950元的种子、化肥直接抵顶个人欠款,个人使用了少量的化肥、种子,剩余的719305元的化肥、种子去向不明,上述货款至今未还。
综上,被告人席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李某乙化肥、种子款953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抓捕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侦破案件简介、海泉种子化肥农药销售中心信誉卡复印件、欠据、杭某某欠条、赵某某、吴某甲借据、某某贷款公司借款凭证、吴某乙、王某甲、金某某、白某某等人欠据、入库单、土地承包合同、查询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
吴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95325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丹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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