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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贩卖毒品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室,农民,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投案自首,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庄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4时许,陈某某来到西安市准备购买冰毒自己吸食。后陈某某通过好友韩某某的介绍,微信联系到冯某某(已移送起诉),冯某某答应为陈某某购买冰毒,价格是每小包冰毒1000元。9月29日23时许,冯某某与好友杨某某(已移送起诉)就餐后乘车准备去酒吧饮酒,冯某某告诉杨某某有人向自己购买冰毒,请求杨某某提供冰毒,承诺每小包冰毒二人均可获利250元,杨某某答应联系冰毒卖家。9月30日0时许,陈某某微信转账给冯某某1000元,冯某某扣除250元后转账给杨某某750元,杨某某扣除250元后转账给上线被告人席某某500元,后该席联系到冰毒后用微信将藏匿冰毒的位置信息发送给杨某某,杨某某将位置信息发给冯某某,冯某某将位置信息发给陈某某,陈某某按照微信位置信息的指引,来到西安市**区**街***人家旁的一巷子内找到一小包冰毒。9月30日1时许,陈某某再次以相同的渠道和价格从冯某某处购买冰毒,并微信支付给冯某某1000元,冯某某与杨某某二人再次各扣除250元后,杨某某微信再次转账给席某某500元,该席再次联系到冰毒后用微信将藏匿冰毒的位置信息发送给杨某某,后陈某某在西安市**区***街附近的一砖头缝中获取一小包冰毒。2019年9月30日9时许,庄浪县公安局民警在庄浪县**宾馆客房核查陈某某、惠某某、朱某某三人时,查获陈某某携带的两小包疑似冰毒物,经现场称重,该疑似冰毒物总重量为0.77克。后经平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冰毒物含有甲基苯丙胺,属毒品冰毒。席某某获悉杨某某被抓获后,将当时用于替杨某某提供冰毒的手机和手机卡损坏后丢弃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红霞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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