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席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席某某在网络上寻找氟硝西泮卖家,准备购买氟硝西泮予以贩卖,后通过“闲鱼”软件联系名称为“baobao6992”的日本卖家,以人民币3630元的价格购买氟硝西泮一盒;同时与闲鱼名称为“tb58894320”的买家联系,买家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闲鱼”将该氟硝西泮以3630元的价格买下。
2019年10月30日,单号为EJ623369475JP的邮件从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邮寄进境,申报品名为“糖、钙片”。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席某某收到投递员到货电话后前往合肥市邮局中心局取件,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白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100片净重20.7克。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白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提取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氟硝西泮2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淑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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